国家版权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明确了文著协承担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的法定职能。此文件是针对目前报刊转载和教材汇编文字作品使用费支付较为混乱的局面而下发的。
部分代理机构不规范操作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
据了解,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曾经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稿酬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收转。国家版权局也曾经在1999年出台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从事报刊稿酬收转工作。2002年,《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后,取消了由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的相关规定,允许民事代理。2005年3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机构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然而,负责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工作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8年10月才正式成立。社会多家机构在文著协成立前从事稿酬收转代理,部分报刊社也借机拒不支付作者应得的转载稿酬。一些作者反映,向报刊社和代理机构索要稿费,却到处碰壁,很难拿到报刊转载,而且,目前这几家社会代理机构竟然都不向社会公布报刊转载信息,作者根本无法查询文章被转载情况,严重地伤害了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
文件明确文著协为稿酬收转法定机构
该文件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二款、第39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据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向著作权人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
文件同时指出,国家版权局在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颁发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凡是与该条例相冲突的,以该条例的规定为准。希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按照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开展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为著作权人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收不到转载稿酬,报刊社难咎其责。
据行业内知情人士透露,截至目前,我国部分版权代理机构仍然无视相关规定,尚有从全国报刊社收来的2000多万元稿费既不移交给法定的收转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不给作者发放。这种既不向广大作者、公众和报刊社公布报刊转载信息和转载稿酬情况,也不向作者分配转载稿酬的现象,2000多万元报刊转载稿酬和每年的巨额利息竟然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没有任何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广大作者反应强烈。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指出,文著协是收取和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向报刊社、出版社收取、催缴转载稿酬,并将稿酬转付给作者,是履行法定职能。报刊社、出版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无法一一向作者支付的稿酬连同邮费和有关转载信息交给文著协,这是履行法定的付酬义务。而如果报刊社、出版社既不向作者支付转载稿费,也不把转载稿费交给文著协,而是交给其他社会机构,那么,一旦作者收不到稿费,报刊社、出版社仍然要承担付酬的法律责任。目前,已有为数众多的作者在加入协会时明确授予协会起诉报刊社、出版社拒不支付转载稿酬的权利。文著协将逐步建立《报刊社、出版社黑名单制度》,并不定期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通报黑名单,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在年检时给予有关处理,同时要将那些情节恶劣的无良报刊社、出版社送上法庭。 |